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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级法院:酒驾逃逸拒赔商业险,二审维持109万

发布时间:2026/8/27 16:40:24  打印文章

本案系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李某(化名)的家属共计109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案号:(2023)黔01民终3383号)

事件经过

本案系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李某的家属共计109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黔01民终3383号。

一审认定的事实:2022年4月17日01时27分许,陈某饮酒未达20mg/100ml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超速50%以上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撞倒行人李某致其当场死亡,李某经抢救无效身故,事故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某号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第一,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均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项的情形。虽然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未达20mg/100ml,但由于事发时间和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及时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而人体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随时间消除,因此应当认定陈某肇事时构成保险合同中的饮酒驾驶情形。

第二,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均系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保险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保险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并在一审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的丧偶儿媳对陈某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德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解读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该案后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关于提示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和《投保单》等证据,主张已对酒驾、逃逸等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并有投保人签名。但经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酒驾、逃逸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饮酒驾驶的认定。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陈某“饮酒未达20mg/100ml”,即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饮酒驾驶”。保险公司主张“由于事发时间和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及时进行乙醇含量检测”,但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明确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饮酒”应当参照法定标准来理解,保险公司不能以推测的方式扩大免责范围。

关于陈某德的原告主体资格。陈某德系李某的母亲,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扶养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德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酒驾和逃逸免责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作出提示后,该条款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投保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保险公司主张陈某肇事时构成饮酒驾驶的问题,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陈某“饮酒未达20mg/100ml”,保险公司的推测缺乏证据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案号:(2023)黔01民终3383号。

案件案号:(2023)黔01民终3383号。

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饮酒驾驶的权威证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虽然减轻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法理分析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进一步指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驾驶员违法行为援引免责条款,但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仍需履行。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该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一审判赔后上诉,受害人家属怎么办?

保险公司上诉后,受害人家属应当积极应诉。首先审查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针对其主张准备答辩意见。在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论证。如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判。同时,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上诉期间先行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能够执行。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二审程序,确保维权成果不被推翻。

保险公司主张血样送检延迟导致酒精含量降低,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通常以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饮酒驾驶的权威证据。如果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驾驶员“饮酒未达20mg/100ml”,保险公司主张因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导致酒精含量降低,需要提供专业鉴定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果保险公司仅凭推测而无证据支持,法院将采信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保险公司不能以推测的方式扩大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酒驾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赔了交强险还能拒赔商业险吗?

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规则不同: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除特定情形外);商业三者险则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中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酒驾、逃逸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何帆律师进一步指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驾驶员违法行为为由援引免责条款,但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仍需履行,否则不产生效力。

在商业三者险纠纷中,免责条款效力和提示说明义务是核心争议焦点。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新闻报道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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