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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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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6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政协河池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三)在河池市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办、局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处级干部; (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市人民团体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河池学院、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驻河池中直、区直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直有关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三)部分离退休厅级干部; (十四)其他。 编辑:冯敏桂 校对:韦丽春 值班主任:谭丽娴 值班编委:韦春 阅读量: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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