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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姐夫离婚,小舅子的车却被“分”了?大化法院这样判!

作者:河池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梁杰  编辑:杨念松  发布时间:2025/9/1 19:04:16  打印文章

姐姐和姐夫离婚对簿公堂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然而,毫不知情的小舅子事后发现自己的汽车竟被他俩当作“合法财产”写进了协议中进行分割,哭笑不得的小舅随后也提起了诉讼。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1年,张强(化名)全款五万多元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货车。由于某些原因,他将车辆登记在了姐姐张娜(化名)名下,但车辆实际一直由张强本人使用。2024年,张娜与丈夫李四(化名)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在调解协议中将这辆货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四所有。张强认为,尽管车辆登记在姐姐名下,但自己才是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虽登记在张娜名下,但张娜与丈夫李四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均未向法院说明该车实际由张强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这一事实,因此应认定张强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24年离婚调解书中关于涉案货车的分割条款,确认车辆归张强所有,并判令张娜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看到这里,可能又有人问:作为小舅子,张强凭什么能“撤销”离婚调解书里的内容?车在张娜名下法院把车判给张强依据是什么?

核心问题1:张强凭什么能“撤销”离婚调解书里的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因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其核心是赋予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以纠正错误裁判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张强提起的这个特殊诉讼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他的依据非常明确:

1.张强并非离婚案当事人。该案由李四起诉张娜离婚,是夫妻二人的官司。张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未参与案件。

2.法律赋予案外人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如张强,未参与姐姐姐夫的离婚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案的离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权益,其在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诉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调解书的相关条款(离婚案中涉及车辆归属部分)。

核心问题2:法院为什么要把车判给张强?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张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

谁是真正的出资人?谁实际拥有这辆车?

1.铁证:钱是张强出的! 法院查明并确认了一个最关键的事实:购车款全部由张强支付。他提供了清晰的购车协议和付款凭证。这从根本上证明车是他买的。

2.事实:车是张强在用!从提车那天起,这辆车就一直由张强实际掌控、使用和管理。李四和张娜都无法证明他们为这辆车出过钱,或者长期使用过它。

3.法律上的依据:车辆登记(行驶证上的名字)主要是为了方便交通管理(比如处理违章、事故),不是最终决定车辆属于谁的“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看重的是谁实际出资购买了车辆以及车辆实际交付给了谁使用。简单说:谁真金白银付了钱,并且实际拿到了车在开,车就是谁的! 登记在姐姐名下,只能说明她是“名义车主”,弟弟张强才是法律认可的“实际车主”。

法官说法

我们普通老百姓如何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简单来说,别人打的官司你没有参与,但你对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判决结果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损害了你的民事权益,你可以去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起诉那个官司的当事人,请求撤销损害你民事权益的判决内容。

特别提醒,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从你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那天算起,6个月内起诉,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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