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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司法局关于选任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来源:河池市司法局  编辑:余修远  发布时间:2025/7/31 15:35:19  打印文章

本届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将于2025年10月任期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全市共选任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80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市本级8名,金城江区、宜州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各8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天峨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各6名。

人民监督员的名额构成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法律服务人员代表等。其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不应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二、任期期限及职责

本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自2025年10月起至2030年10月止(具体以任免时间为准)。

人民监督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依法对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选任条件

(一)报名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四)其他要求: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河池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河池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河池日报等平台发布选任公告。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2.报名地点

(1)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人员及自荐人员到河池市司法局报名;

(2)各县(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员及自荐人员到所属县(区)司法局报名。

3.报名方式

采取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与公民自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报名材料

(1)单位和组织推荐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人民监督员推荐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自荐报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附电子版证件照)同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辖区司法局指定邮箱(见附件3)。

(2)近期2寸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照三张(红、蓝、白底色均可);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现场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两份;

(4)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无违纪情况证明。

5.材料提交方式

可现场提交,也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邮寄报名材料请备注“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报名日期以邮件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格审查

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地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初审,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审定。市司法局按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名单。

(四)组织考察

市、县(区)司法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确定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

(五)社会公示

市司法局将拟任人选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拟任人选不符合选任条件或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情形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并按规定程序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递补考察人选。

(六)公布名单

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新一届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附件:

1.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

2.人民监督员推荐报名表

3.河池市人民监督员报名点联系方式和邮箱


河池市司法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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