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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蒙华颖  发布时间:2025/3/11 16:01:39  打印文章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召开《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着力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根据《河池市立法条例》《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将分别在金城江区和宜州区举行《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有关条款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09:00;地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广西道钦律师事务所(宜州区迎宾大道广西道钦律师事务所3楼会议室,宜州区体育馆对面)。

  (二)时间: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上午09:00;地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水洞社区(金城江区街道水洞社区二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一)关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应不低于多少分钟合理(三十分钟、四十分钟、五十分钟、六十分钟)。

  (二)关于规定国家、自治区法定全民放假日及其调休日期间,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停放者收取费用是否合理。

  (三)关于对停放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不得超过多少小时合理(二十四小时、四十八小时、七十二小时)。

  (四)非新能源汽车、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道路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是否有必要设置法律责任。

  (五)关于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是否合适。

  (六)对于本条例其他事项规定的意见建议。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听证陈述人名额暂定为15至20人,我们将根据听证会报名人员的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等因素,从不同职业、不同区域的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其中:

  1.从报名参加听证、年满十八周岁、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有利害关系以及机动车停车主管有关部门的本市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与本立法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申请人中确定听证代表10—15人。

  2.从报名参加听证的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或立法专家顾问中确定听证代表5人左右。

  (二)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不超过5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也可从报名人员中遴选产生。

  四、申请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0778—2301710;邮箱:hcrd8871@163.com。

  (二)现场登记地点为市行政中心办公楼C区4楼402室,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

  (三)申请截止时间:2025年3月17日。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由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继续举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具有代表性的机关、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基层代表等作为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

  (二)听证陈述人应当出席立法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两日前告知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将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提交听证机构,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立法听证会。

  (三)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四)听证会具体时间及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未尽事宜,请与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秘书科联系,联系电话:0778—3229208。


  附件:1.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

  附件:2.《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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