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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售“三无”减肥药 法院判退3560元、赔3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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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小周(化名)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了一则宣称“一个月可以瘦3-50斤”的减肥药广告,心动的小周立即通过广告内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小春(化名)的微信好友,并购买了3瓶减肥药共计3560元。 收到货物后,小周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在朋友的提醒下,小周将产品送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且含量为8.79×108μg/kg,于是小周便找到小春,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小周便将小春诉至都安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小春作为销售者,其销售的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无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小周作为消费者,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春返还原告小周货款3560元并支付赔偿款35600元。小春提起上诉,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盲目相信夸大的宣传效果,而是应该科学理性地进行消费。产品销售者也要合法经营,提供正规合格的产品,否则不仅面临“十倍赔偿”的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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