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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宜州多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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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多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此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师生代表等100多人旁听。
宣判现场。 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判六年六个月! 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强在宜州区庆远镇某加油站、某驾校附近等地,频繁向吸毒人员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毒资达2.87万元。 同年4月至6月,杨某强又在宜州区庆远镇某桥底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毒资共计26313元。 此外,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强在宜州区北牙瑶族乡等地,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佑,并收取毒资共计1.7万元。 根据被告人杨某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判一年三个月! 2024年3月12日10时许,未成年人潘某联系被告人韦某宝购买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后韦某宝在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附近,将毒品贩卖给按潘某指示前来取货的韦某。 同日11时许,潘某再次联系韦某宝购买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后韦某宝在同一地点再次将毒品贩卖给韦某。 韦某宝收取毒资共计600元。案发后,韦某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判七个月! 2024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驾驶小轿车搭载石某德和未成年人文某某至宜州区庆远镇马安村附近,后覃某容留并与石某德、文某某在其驾驶的车内轮流吸食由石某德提供的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 覃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检测,尿液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最高判五年三个月! 2023年1月至3月,被告人莫某坤在宜州区庆远镇龙江街附近及家中,先后向吸毒人员伍某忠、黄某峰、覃某春、韦某江贩卖毒品海洛因12次,获取毒资共计4400元。 2023年1月至4月,被告人罗某强在宜州区庆远镇龙江街附近及家中,先后向吸毒人员莫某坤、龚某、伍某忠贩卖毒品海洛因7次,获取毒资共计1800元。 2023年4月7日、11日,被告人凌某杰在宜州区庆远镇福龙路口附近,先后2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莫某坤,被告人邓某华明知凌某杰贩卖毒品,仍按照凌某杰的指示2次在交易现场使用微信帮助收取毒资1000元和2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罗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凌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邓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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