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头条时政要闻民生龙江潮评文艺点播政法财金健康公益综合
 
 河池网 >> 新闻

事关机动车停车管理!河池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冯敏桂  发布时间:2024/6/7 19:02:24  打印文章

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机动车停车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推动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河池市机动车停车规定(草案)》。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可执行性,现将该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部门、组织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反馈意见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并于2024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市行政中心C区402室;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hcrd8871@163.com;

联系电话:0778—2300798、3229028。

附件:《河池市机动车停车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附件

河池市机动车停车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推动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以及停车服务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定义分类]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建立机动车停车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和政策拟定、收费价格管理等工作,推动停车智能化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停车场建设,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以及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物、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

  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站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衔接。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方案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无障碍停车泊位。

  鼓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建、改建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道路停车位设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窨井盖;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标准。

  在人行道上增设停车泊位的,优先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

  第十条[道路停车位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条件;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

  (四)道路周边的其他停车场已经满足停车需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停车收费] 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段、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应低于三十分钟;新能源汽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或者免费停车时长应当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减免收费] 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允许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等车辆免费停放,保障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费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免费停放标志。

  第十四条[经营者规定]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机动车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名称、泊位数量、运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期限和方式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四)公共停车场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及时将停车泊位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六)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停车一般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

  (二)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

  (三)按照规定使用停车场,不得损坏场内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五)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四项规定,公共停车场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未将停车泊位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泊位停放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21 Hcwan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自媒体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河池日报社拥有版权的作品及新闻信息,须事先取得河池日报社的书面授权,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详情点击查阅《河池日报社版权声明》。
  制作单位:河池日报社全媒体中心
桂ICP备07009207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203300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 4511220090001
(署)网出证(桂)字第021号桂公网安备 45120002000103号广西互联网辟谣平台
  警警察察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反恐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