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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这一家子被集体判刑,只因贪图了这些小便宜

作者:河池日报社融媒体通讯员 黄臣华  编辑:李婷婷  发布时间:2022/3/22 18:05:04  打印文章

  3月18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对邹某健等5名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为试图贪小便宜、不劳而获的人敲响了警钟!


  邹某健是凤山县“00后”,初中文化,虽然年龄较小,但是却异常胆大。在2021年6月初,邹某健通过某APP认识肖某,肖某要求邹某健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其转账,并表示可给邹某健转账金额1%的好处费。为了得到好处,邹某健在明知肖某让其转账的款项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并在肖某的指示下转移非法所得。

  尝到甜头的邹某健也不忘自家兄弟。见有利可图,邹某健还介绍其堂兄弟即被告人邹某旺、邹某轻及其姐夫即被告人崔某给肖某,邹某旺又介绍被告人邹某站给肖某,后邹某旺、邹某轻等人在肖某的指示下,各自提供银行账户或者收款码帮助其转移非法所得。

  经查实,被告人邹某旺转账的资金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8.15万元;

  被告人崔某转账的资金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1万元;

  被告人邹某健转账的资金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4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8万元;

  被告人邹某轻转账的资金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万元;

  被告人邹某站转账的资金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健、邹某旺、崔某、邹某轻、邹某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名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旺、崔某、邹某轻、邹某站、邹某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邹某旺、崔某、邹某轻、邹某站、邹某健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好兄弟讲义气,有钱一起赚,这可能是好事,但是任何超过法律允许范围的哥们义气,最终的结果都让人唏嘘,就像凤山的这几位,有了“财路”也不忘拉上兄弟,为获小利而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最终,一大家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河池日报社融媒体通讯员 黄臣华
编辑:李婷婷
校对:韦丽春
值班主任:​王月华
值班编委: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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